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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同洲电子实控人“卖壳”始末,揭秘小牛仲裁疑云

2017-04-20 15:38:19    来源:环球资讯网    编辑:No1

 距离规定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月,同洲电子的年报迟迟没有披露,根据最近公布的业绩快报显示,同洲电子(002052)2016年亏损已经接近5亿元。业绩连年亏损,股价跌跌不休,这家曾经辉煌一时的机顶盒老大已经被贴上“巨亏”的标签,但同洲让投资者最挠心的,是它的控股权一直悬而未决。而造成这一原因,是因为此前市场舆论将这一事件定义为“仲裁绕开监管”案例,从而促使同洲的股权处于被冷冻的状态。

事情起源于去年4月袁明与深圳市小牛龙行的借款纠纷,按照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袁明以其所持有的1.23亿股同洲电子股份抵偿小牛龙行8.7亿元欠款。若该仲裁被执行,将导致同洲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直接影响同洲电子未来的走向。

到现在距离袁明辞去同洲电子董事长及其他职务已过去8个月了,同洲电子股权转让一事未有下文。这一笔交易之所以被公众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这又是一起关于仲裁“合法”性的鉴定难题,由于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以及监管方向的考量,当前事件陷入胶着状态,各方都有点骑虎难下。然而,笔者在查阅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过去的类似案例后,发现事情并不复杂:

一.仲裁过程看似违规实则合法。

事情的来龙去脉这里不再赘述,先来看同洲电子与小牛龙行因“民间借贷纠纷”以仲裁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

1、《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使离职,在离职后的半年后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不过,根据同洲电子公告,袁明于2016年6月16日辞去同洲电子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并且承诺在其辞去同洲电子董事及董事长等公司职务后6个月内,不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12月16日起,袁明辞职超过6个月,在这个时间之后过户,就不存在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高管限售股的规定相冲突的问题了。换句话说,整个过程都是符合关于限售股的相关规定的。

2、《物权法》中的禁止“流质条款”

根据《物权法》中的禁止“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拿同洲电子的例子来说,就是小牛龙行不能在与袁明签订借款协议时要求袁明担保承诺,借款到期不还则质押的股权归小牛龙行所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继科认为,本案乍看上去好像是违反了流质条款规定,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否定的结论。在《仲裁式“卖壳”应如何规制—评同洲电子借款纠纷仲裁》一文中,他做了详细阐述:

法律禁止的是在设定担保的时候就约定以物抵债,如果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双方依然都同意以物抵债,法律并不禁止。原因也很简单,禁止流质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弱小的债务人,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以低额债权获得高额担保。但如果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抵押人明知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仍选择以物抵债,这就属于两厢情愿,法律也就不加以干涉了。

也就是说,认为同洲电子仲裁一案触犯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或者涉及《物权法》中的禁止“流质条款”的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二.“假仲裁”的根源在于民法与监管条文的冲突

实际上,同洲的案例在资本市场上并非首例。2014年6月初,湖北金环原实际控制人朱俊峰、胡爱珍与京汉投资就借款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朱、胡夫妇以其所持湖北嘉信投资集团100%股权(湖北金环原大股东)抵偿欠付京汉集团的2.08亿元及利息。由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俊峰变为京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田汉。这笔2.08亿元的借款形成于2013年12月19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因借款逾期未还,引发司法纠纷。

这一类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问题或许出在民法与证监会监管条文由来已久的冲突。由于民法不只针对和将就于某一特定主体、特定领域,这就必然导致某一领域的条文被规避。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以房抵债规避国家限购令、税费等。

那么,监管层在分析这种“创新”的交易模式时,就应该综合分析双方的交易目的和交易可能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对症下药,找到一条合适的监管之路。换言之,关于这种矛盾的解决方案,单一维度更改某项规定并不科学,业内普遍比较认可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其他的辅助制度来权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譬如完善信批制度,有业内人士指出:

规制此种交易的较好做法就是通过完善《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严格信息披露责任。如果简单采取禁止的方式加以规制,可能会限制了那些本来并没有内幕交易打算,只是想利用该交易节约机会成本的企业。

拿同洲电子的例子来说,假设同洲电子在3月10日或者11日就披露了《借款协议》的完整内容。那么,在袁明借款时提供保证的同舟共创没有担保能力的事实,在第一时间就会被发觉,从而使大家提高警惕。此外,在3月24日,袁明质押的股份数量和协议不一致时,大家也能在第一时间知晓。凭借这些信息,就大致可以推断出袁明此次质押担保的“动机”了,就不会出现“假仲裁”这一说法。

三.民营企业为何想方设法获得壳资源

一般情形下,那些“假仲裁”的交易,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借壳上市。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A股壳资源的稀缺性。眼下,战略新兴板和注册制延缓,中概股回归,民营企业上市更加遥遥无期。据证监会数据,目前有几百家企业排队IPO,借壳上市也成为这些急需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的无奈选择。

但回到同洲这个事件,小牛欲借同洲上市这个可能并不高,原因非常简单: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国内上市或借壳还存在诸多政策限制,小牛资本旗下的互联网金融资产想借壳上市可能性其实很小。现在国内IPO对企业商业模式的安全性、可持续性以及持续盈利要求非常严格。在A股上市,需连续三年以上盈利,这一点目前国内互金企业就很少能达到。

按照这个逻辑,小牛资本这次借壳上市的可能性很小,笔者认为小牛龙行通过仲裁方式以股抵债取得标的股份,实际意义更多的就在于由于其向袁明提供了巨额借款,从而穷尽其风险保障措施以维护其自身债权利益。

另外,说句题外话,评价一个行为或事件,还应该考虑到它对其他人的影响。就同洲电子而言。袁明个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丧失对同洲电子而言到底是好是坏,笔者倒认为袁明近些年屡屡决策失误、公司发展越走越窄,所以才导致股权质押濒临爆仓。如果任由袁明继续玩下去,同洲甚至有可能面临退市风险,这对投资人来说才是最致命的一击。而具有实力的小牛资本进驻同洲电子,也被外界分析普遍认为是一种利好消息,对其他投资者也是有利的。相反,一味“冷冻”同洲的股权交易,不仅让小牛付出不必要的资金等待成本,也对同洲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阴影:跌跌不休的股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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